我建筑承包企业进入德国市场遇到的障碍

发布日期:2003-01-03 09:38:00来源:作者:
德国建筑市场主要被外国建筑公司瓜分,德国本国企业由于成本高而很少在招标中中标,在竞争中远远落后于法国、英国和意大利企业。德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推行贸易自由,德国建筑市场原则上是开放的,但实际上主要是对欧盟成员国开放。按照欧盟规定,欧盟以外第三国建筑企业到欧盟来承包工程需要批准。经走访汉堡舒尔茨·诺阿克·贝温克尔律师事务所建筑法律师Gottschalk博士,并从德联邦交通、建筑与住房部、汉堡商会、经济促进公司和汉堡手工业同业公会等单位了解到,德对我建筑企业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的限制主要在审批、注册、技师考试、劳动许可、招标资格和技术壁垒等方面。目前只有镇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德从事带有民族特色的建筑工程施工的先例。

一、 设立中国建筑企业难以得到审批和注册
  按照德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只需注册,不需要审批,但一些特殊行业,如药品零售、毒性药物买卖、散装牛奶销售、武器弹药及炸药的买卖、拍卖、典当抵押、旅客及货物运输和手工业等行业,成立公司时需要审批。德国将建筑企业归入手工业行业,成立建筑企业需要经过审批。
  鉴于目前德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工人失业率高,德国对来自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设立企业进行初步审批的机构(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对中国企业有关成立建筑公司的申请一般会予拒绝。即使过了工商会和经济促进公司的初审关,还有手工业同业公会的审批关。成立建筑企业必须经过手工业同业公会批准,才能登记注册到《手工业登记册》(Handwerksrolle)和联邦登记中心(Bundeszentralregister)。只有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现行德国《手工业条例》(Handwerksordnung,1998年9月24日公布)第一部分第一章第1条规定,成立建筑和维修企业须登记到《手工业登记册》之中。
  注册之后,建筑企业还应该办理职业登记,加入职业合作社,其目的是办理工伤事故保险。如果不办理工伤事故保险,不能参加投标。

二、技师考试
  按照《手工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规定,技师须按《条例》附录A中规定的工种(泥瓦匠、混凝土工、取暖炉工、木匠、屋顶工、道路工、隔冷-隔热-隔音工、瓷砖-地板-马赛克铺设工、混凝土-水磨石地坪工、无缝水泥和粘土地面铺设工、掘井工、石匠、油漆匠、脚手架工和烟囱清洁工等)通过技师考试,获得技师资格才能从业或带徒弟。第50条规定,在外国的教育年限和考试方式等与德国相同的情况下,由德国联邦经济部会同联邦教育部在征得联邦参议院的同意后,按照法律程序确认哪些在国外获得的文凭与德国文凭等同。按照《条例》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条,以及欧盟理事会89/48/EWG法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和签有双边合作协定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技师,在本国从事相关职业学习3年,或获得应用技术大学文凭,而且工作富有成效,经过德手工业同业公会同意,并经联邦经济部确认,可以不参加技师考试。其它外国建筑公司到德国承包工程,其工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才能获得从业许可。技师考试用德语进行,考试分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及职业和劳动教育知识等四个部分。

三、 劳动许可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申请劳动许可。劳动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劳动许可由拟准备去工作的地区劳动局颁发。为了优先保障国内就业,德国对劳务输入实行严格控制,门槛很高。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则不给予外国人劳动许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德国政府对吸收外籍劳工的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外籍劳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劳动许可。1973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的德国《社会法》第三卷第285条第3款〔§285(3)Drittes Buch Sozialgesetzbuch(SGB III)〕规定,原则上停止向住址不在德国的外国工人颁发劳动许可。在这种规定限制下,中国建筑工人很难拿到劳动许可,没有劳动许可,就无法申请签证,因而不能入境。
  此外,《外国人法实施条例》(Verordnung zur Durchfuehrung des Auslaendergesetzes)、《非德国工人劳动许可条例》(Verordnung ueber die Arbeitsgenehmigung fuer nichtdeutsche Arbeitnehmer )、《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法》(Gesetz ueber die Einreise und den Aufenthalt von Auslaendern im Bundesgebiet)等法规均对向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做了严格规定。

四、招标资格
  按照德国有关招标规定,500万欧元以下的建筑工程要进行招标,招标信息刊登在“联邦公报”上。按照欧盟规定,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要招标,配套设备若超过20万欧元,也要进行招标,招标信息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根据德国《2000年建筑发包和合同法》( Vergabe- und Vertragsordnung fuer Bauleistungen VOB2000,2002年9月12日德联邦交通、建筑和住房部发布公告,称该法新版A部分将于2003年2至3月实施,B部分现已实施)A部分第8条第3款规定,招标时要求投标者提供过去3年的销售额、已承建工程、业务经营数据、经济能力和财政能力、按职业分类的平均工人数、技术设备、管理和监督技术人员、在当地或居住地进行职业登记等方面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经营等方面的证明不难提供,但职业登记证明很难提供。
  《2000年建筑发包和合同法》A部分第8条第5款还对不能参加投标的企业作了规定,其中第f项规定,未在职业合作社登记的企业不能参加投标。而只有在德国成立了建筑企业,才能在职业合作社进行登记。

五、技术壁垒
  德国的技术标准(DIN)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科学地反映了技术发展的现状。就建筑标准而言,正在实施的建筑标准有2000多个,尚待修改的建筑标准有1000多个。还有众多的配套产品法规,如建筑产品法、建筑电子产品法、节能法、暖气设备法、环保法、自然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鸟类保护法等。德国各州的建筑标准也不统一。到德国承包工程,不仅要了解德国建筑技术标准,还要熟悉相关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州的有关标准及法规。

六、双边合作协定
  长期以来,出于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尤其是担心外来人员滞留不归,造成非法移民问题,德国对劳务合作持谨慎态度,并采取严格限制措施。根据《条例》第一部分第二章第9条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和签有双边合作协定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建筑企业,可以免除在《手工业登记册》登记的义务,并可在德承包工程和提供配套服务。此外,德同12个原苏东国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匈牙利)签订了关于外籍劳工交流协定。在协定框架内,签约国一定额度的35至40岁的劳工可到德工作12个月,经过申请可以延长6个月(总共不超过18个月)。这些外籍劳工的工作不受德就业市场的影响,交流的目的是给外籍劳工进行职业和语言培训。交流的外籍劳工来自各个行业。
中国与德国尚未签订任何上述有关双边合作协定。

  综上所述,由于审批、注册、劳动许可、技师、加入职业合作社等问题难以解决,中国建筑企业要进入德国承包工程难度很大。只有在中国与德国签订了有关双边合作协定,解决中国建筑企业的审批、注册、劳动许可和中国技师的学历等同等问题后,中国建筑企业才有可能进入德国承包工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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