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严重缩小“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保护范围

发布日期:2003-05-16 02:49:00来源:作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了对DOLE FOOD INC. 诉PATRIKSON 一案(以下简称“Dole案”)的上诉裁决,并对“外国主权豁免法”作出了最新的解释,指出该法只适用于外国主权(政府)直接拥有的公司,而不适用于第二层及其以下的子公司,即间接拥有的公司。所有权性质按起诉时的所有权为准。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美国国会在1976年通过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规定美国法庭对外国主权政府无管辖权(因此豁免)。外国主权政府这一概念包括其“附属机构”。这些附属机构包括主权政府拥有多数股份的公司。 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公司因从事业商务活动而在美国被起诉时无权享受豁免。 然而,该法律规定此类案子可以由联邦法官审理,从而为外国公司避免州法庭及陪审团听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外国国有公司包括其拥有大部分股份的子公司在美国某一州法庭被起诉后,通常可以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将案子转移到联邦法庭以避开州法庭和由当地平民百姓组成的不可预测的陪审团,而由联邦法庭法官来审理案子。由于此项特殊保护,外国公司在美国被告后通常不会吃 ‘外乡人’的亏。客观上也使美国许多“好诉者” 望而止诉, 从而使外国公司免遭许多无谓的纠缠。

正因如此,许多原告代理律师对“外国主权豁免法”进行了不懈地攻击,以致于使得美国第九巡回上诉庭在1995 年的Gates 诉Victor Fine Foods一案中率先作出了该法不保护外国子公司的解释,从而产生了长达8年的各巡回庭(联邦上诉庭)对“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解释不一致的局面。最高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最终于去年决定利用Dole案这一机会对该争议作一最终的解释, 并于最近颁布了此最新判例。

DOLE 案的一审是由厦威夷州法庭受理的。Patrikson 等是原告,Dole Food,Inc.是被告。案发后Dole Food,Inc.将一家以色列国有公司的子公司作为第三方被告卷入此案。该以色列国有公司的子公司试图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将案子移到当地联邦法庭。但当地联邦法庭拒绝受理并指出该子公司不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所指的外国主权附属机构。被告不服,两度上诉,最终进入联邦最高法院。负责撰写裁决书的肯尼迪大法官的分析是,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原文是: 外国政府拥有的“股份” 和“其它所有权权益”, 而股份是公司法的概念。 这就说明该法必须用公司法的思维来解释。在公司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互相独立的实体,外国政府拥有股份的公司指的是母公司,而子公司的股份是由母公司拥有的,而不是外国政府直接拥有的,因此得出结论“外国主权豁免法”只适用于母公司。至于“其它所有权权益”, 肯尼迪大法官认为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其它类似股票的直接所有权权益” , 从而排除了间接所有权。

这一新的解释对今后在美国被告的外国国有公司(包括中国的国有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我国的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都采取了国有控股的方式,由国家拥有第一层的母公司,而在国际上交往频繁的往往不是第一层控股母公司,而是其下属的子公司。中石化,中石油,宝钢、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都是如此。从现在起,这些间接国有公司在美国被起诉后再也不可能享受“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保护,而必需面对各州法庭。该局面的间接结果是这些子公司以后在美国被起诉的可能性将会增加,而且由于陪审团的原因,不利的裁决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

资料来源:美国休斯敦洛克律师事务所(Locke Liddell & Sapp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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