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税收

发布日期:2014-12-03 21:31:12来源:拉脱维亚投资发展署(LIAA)作者:

税收

一般原则

拉脱维亚一般税收原则由颁布于1995年2月2日的《税收与关税法》(Law on Taxes and Duties)决定。除《增值税法》(Law on Value Added Tax)、《企业所得税法》(Law on Corporate Income Tax)、及其它类似有特殊规定的法律之外,该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当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定发生冲突时,以特殊规定为准。

根据《税收与关税法》(Law on Taxes and Duties)的规定,税收可由国家或市政征收。其中,国家有权在以下方面征税:汽车、法庭应用程序、公证应用程序、赌博、身份信息变化、农村土地保存、付款凭证与汇票交易、移民服务、营业执照、担保物权登记、专利、商标或 工厂保护证书应用等。

注意!!!

只需7项支出就可完成纳税,这使拉脱维亚在2012年全球纳税指数排名中,位居183个国家中的第11名。(爱沙尼亚位居17,立陶宛位居40)

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在其“纳税2012”(Paying Taxes 2012)年度回顾中, 将拉脱维亚排在税率相对较低国家的行列。这意味着,在拉脱维亚,有别于在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你的公司可以将更少部分的收益花在税收上。

欧盟各成员国总税率比较

来源:普华永道,“纳税2012”——全球图片


增值税登记

在拉脱维亚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若其12个月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价值超过3.5万拉特(约4.98万欧元),则必须按增值税纳税者的身份进行登记注册。这里所说的商品及服务供应价值不包括资本供应及无形资产的价值,条件是该供应在12个月内仅发生过一次。然而,公司在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可先登记注册为增值税可纳税人,然后便可申请缴纳增值税。再者,需要在拉脱维亚登记、并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应税自然人及法人,若其从事共同体内部的商品收购、或提供服务且年交易总额超过7000拉特(约9960欧元),则必须按增值税可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登记注册。


更多信息请登陆:
www.vid.gov.lv
www.fm.gov.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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