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贸易和海关

发布日期:2014-12-03 21:47:13来源:拉脱维亚投资发展署(LIAA)作者:

贸易和海关程序

自2004年加入欧盟,拉脱维亚海关政策就一直受到欧盟法律法规的监管。拉脱维亚海关法规只负责管理欧盟法律法规未涉及到的特殊领域。

根据《欧盟共同体海关法》(EU Community Customs Code)的规定,共同体货物是指:

  • 完全在欧盟内部制造、原材料不来自于任何第三国的货物;

  • 从第三国进口、但在欧盟海关区完全自由流通的货物;

  • 在欧盟海关区内、由上述货物进行再生产、再制造的货物。

 

若货物需经第三国在不同成员国间运输,则必须按照内部运输程序执行(备好各自的报关单)。

关税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或向第三国出口的货物。一旦货物进入欧盟关税区并自由流通,便可应用共同对外关税(Common External Tariffs),即凡进口到任何欧盟成员国的货物,均被征收相同的关税。所征进口关税的具体数额视货物种类及来源国而定,欧盟法律对其已有具体规定。当需要征收增值税或其它税种时,其征收对象仅为接受该货物并将其用于消费的某国该进口货物。

货物进口国可要求获得欧盟关税配额,该配额允许进口国在某段时间内以低关税或零关税进口一定数量的某货物。进口国可获得适用于某些特定货物的、或适用于来自某特定国家特定货物的关税配额。

根据您的不同需求,更多关于进出口关税要求的信息,请关注 “欧盟出口帮助台”(EU Export Helpdesk) 网站(www.exporthelp.europa.eu


更多信息请登陆:
www.vid.gov.lv

www.fm.gov.lv

www.exporthelp.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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