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起草,这份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
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企业有序出海,推动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起草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
关于修订背景
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于2008年颁布,是引导中国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重要法规。
当前,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持续扩大,外部形势加速变化,企业所面临的竞争风险升级。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聚焦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制度、项目核准制度,就建立健全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和权益保障、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强化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这份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有必要从源头把控企业准入门槛,通过分级评价企业资质、海外业绩等综合实力,分类明确可从事专业领域等,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二是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全链条全周期管理,拟对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项目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法律法规依据。三是为配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拟对未取得资质、未通过项目审批擅自承揽海外项目的行为新设处罚措施,督促企业令行禁止。四是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及权益保障,拟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2026年,商务部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就完善《条例》积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多轮协商,起草了修订草案并经反复修改,形成这份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
(一)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制度(增加“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一是规定取得资质是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前置条件,采取分级分类管理。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衔接,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需要经过批准取得资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三是明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具体条件,从境内法人资格、资金资产、经营业绩等多个维度设置标准。四是新增对外承包工程信用管理制度。
(二)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制度(新增第十一条规定)。规定项目核准是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前置条件,对一般项目仍采用备案管理。提出项目核准的主要事项,后续执行中,拟由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有关商会、境内金融机构等结合职责提出意见。
(三)完善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规定(修订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以不正当的低价、串通投标等方式承揽工程项目均纳入扰乱竞争秩序。增加规范海外经营行为等要求,与法律责任相衔接,对扰乱竞争秩序、不规范经营等行为予以处罚。
(四)强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修订第四章“法律责任”)。一是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处罚措施。二是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前,未按规定在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或者核准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对原有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增加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四是调整处罚金额。为体现处罚措施的差异性,对不同体量企业起到充分震慑,拟提高处罚上限。
(五)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机制(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为加强各部门统筹联动,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六)完善外派人员管理及权益保障(修订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一是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保持一致,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应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二是要求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备案外派人员信息。三是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对项目的外派人员管理全面负责,不得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指导督促分包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通过合法正规渠道招用外派人员。四是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支付报酬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外派人员报酬的,由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其他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第四条,第一款增加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内容。第二款将“信守合同”改为“合规经营”,并增加“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第三十条,增加出口管制事项,进一步做好与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衔接。规范专有名词,将“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可点击“商务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查看。


